2005年2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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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站医疗不足二审判决赔6万
木宇

  近日,王女士起诉北京市朝阳区急救站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急救站应对王女士丈夫的死亡承担小部分责任,赔偿6万元。
  王女士起诉称,其丈夫李先生于2001年2月10日晚因突然发病,北京市朝阳区急救站(以下简称朝阳急救站)赶到其家,当时李先生己出现明显的心肌梗病状,而朝阳急救站的医护人员严重违反心肌梗病的医疗规范,对李先生用药不当。另外,在李先生下楼时,朝阳急救站的医护人员未使用担架,严重违反医疗规范。李先生被送到朝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称朝阳急救站的用药无原则性不妥。
  朝阳急救站辩称,医护人员的抢救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在李先生下楼时是他本人拒绝使用担架。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初步诊断正确,在院前急救和转运过程中使用硝酸甘油一片含服、葛根素滴注和未使用硝酸甘油静脉滴注无原则性不妥。溶栓治疗无指征。李先生从住处到救护车这段途中未用担架转送欠妥,但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和女儿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李先生死亡原因为原发疾病,急救站在接诊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不足,对其生存机会有一定的影响。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李先生死亡原因为原发疾病,急救站在接诊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不足,对其生存机会有一定的影响,朝阳急救站应承担小部分责任,应赔偿王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不当,予以改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急救站赔偿王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万元。(木宇)